(二)境内方面
1) 写字楼的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要求:以发起企业名称或驻深圳首席代表姓名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商用;该合同须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租赁合同不得涂改);
2) 总公司的联系方式、及经营范围;预设深圳代表处的联系电话及员工人数。
★ 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增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
证明文件;
2、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及其身份证明和简历(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
3、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4、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外国(地区)
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5、“机构名称”:外国企业国籍(地区名)+ 外国(地区)企业
中文名称 + 深圳代表处;
7、外商代表处服务内容:1)代表机构登记证2)国、地税正、副本及税种核定通知书3)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含IC卡)5)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私章。
8、外商代表处承办时间:全部资料准备齐全,办理时间为10-15个工作日。
9、外商代表处税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核定外商代表处的税务,具体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经费支出/(1-20%)*15%利润*25%(税率)
营业税=经费支出/(1-20%)*5%(税率)
10、外商代表处跟进管理
1)每月记账报税
外商代表处与深圳公司一样,是在注册完毕后3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申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分月报、季报、年报。
2.)代表处年检
外商代表处注册后,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自成立日起算),为此,外商代表处必须于到期日前向工商局递交有效期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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