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经委报批:
1、注销申请书;
2、投资方签署的关于此次注销的决议;
3、董事会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经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
5、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6、企业关于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的情况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原合同、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组成议事规则的内容;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清算组公告和备案:
清算委员会自成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省市级报纸上登报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天内刊登。
(一)工商局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二)原审批机关
清算委员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经企业权利机构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三、税务局完税申请: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
发票和其它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它税收票证。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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