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驻深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香港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企业类型定义
香港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非人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二、设立条件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合法设立,连续且正常经营);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驻在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以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前置许可要求的,须先取得许可后设立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香港派出机构主体资格材料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所有D1、D3、R1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津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2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说明派出机构金融资产数量及往来情况评价)。
深圳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4点要求:
———以派出机构名称或深圳代表处代表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营业规模一致;
———用途为办公;
———该合同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深圳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身份證、港澳居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二寸彩照6张。
四、承办流和
免费咨询-----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签订代理协议----工作协助----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1)非前置许可类: 10 个工作天完成。
2)含前置许可类: 40 个工作天完成。
六、承办证照
行业主管部门—————设产批准文件(无前置许可类免此项);
深圳市工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深圳市工商局—————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工作证(需本人亲往签名办理);
深圳市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首席代表私章;
深圳市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
深圳市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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