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台港澳独资)
一、公司类型定义
单一台湾居民自然人投资设立。
二、设立条件
1)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投资者;
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3)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4、有自己的名称及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1:投资者主体资格材料:
A:台湾居民身份證;
B:台胞证;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
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在大陆的投资额)。
2:深圳独资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4点要求:
1)以股东之一姓名租用
2)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3)用途与申报的营业范转一致
4)该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深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證、台胞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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