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境外公司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港币十万元。
提交所需材料:
1.公司合法开业证明
2.公司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3.资信证明(银行授予企业的授信额度及在该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的总体评价)
4.授权书
以上材料须经中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外国企业可在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5.首席代表个人简历(含学历、历年的工作经历,一寸照片二张)
6.代表处注册地址须有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由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
营业范围:
办事处不能与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所能进行的是"间接的商业活动"。
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
办理时间
成立代表处需要一系列的申请程序。政府审批并通过的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
纳税须知:
1.税务登记及帐本设置:
税务登记要及时尽快的完成,以免受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税务登记完成后还应尽快按规定设置帐本.
2.日常申报及主要涉及税种: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企业所得税
办结领取的全套证照:
《工商登记证》、《地税务登记》、《国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处用章(公章、私章、财务章)、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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