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记帐的含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帐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帐、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帐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二、代理记帐的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
2、填制会计凭证;
3、登记会计帐簿;
4、编制会计报表;
5、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
6、纳税申报;
7、装订会计凭证;
8、财务政策传递;
9、日常电话答疑。
三、代理记帐的服务方式
代理记帐业务一般分为送达和上门服务两种方式,其中:
送达是指客户将准备好的原始凭证等资料送到代理记帐机构或代理记帐机构派人去客户住所取资料,在代理记帐机构进行记帐工作;
上门服务是指代理记帐机构指派会计人员到客户住所进行记帐工作。
四、代理记帐所需资料
1、股东投资款单—银行单据(新成立的公司);
2、银行回单(包括支票头、银行进账单、电汇单等,支票头请用铅笔填写);
3、银行对帐单(每月初五号左右打上月银行对账单);
4、费用发票(包括房租、水电管理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餐饮、过桥路费、汽油费等)另请留意:超市购物小票请集中换成发票,发票的内容填为办公用品或商品;
5、固定资产发票(包括电脑、打印机、办公家具、汽车、房产及单价超过2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6、员工工资表(请注明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7、取得的购进商品成本发票(请在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是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结算方式);
8、自己开出的销售发票(请在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是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结算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