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个体工商户设立
一、个体工商户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许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
三、个体工商户许可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个体工商业经营。
四、个体工商户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准予登记及期限
(一)、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五)、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六)、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七)、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
(八)、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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